职位简介:
从事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和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专业要求:
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电工程、航空科学与工程、航空可靠性与系统工程
备注:
1、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含试用期);
2、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具有至少一种机型签署;
3、具有航空企事业单位机务维修、工程管理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一线航空器维修工作经历不少于一年;
4、大学英语六级合格或425分(含)以上。
咨询电话:
010-64596495,010-6459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