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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面教育同步相对面教育备考资料信息:2022年公安专业科目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更多关于全国公安考试资料,公安联考备考,备考资料,安徽公务员备考资料等相关资讯,请关注相对面教育的备考资料,以及安徽相对面教育(www.xduim.com)官网和考务咨询热线(0551-63644001),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2022年公安专业科目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双方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依据合同来约定。
居住权作为民事领域重要的一种制度,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未提及,而《民法典》对这一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新出现的知识点很可能会成为今后经常考察的内容,因此需要我们着重掌握。它的考察方式会有:一是直接考察居住权的权能或者设置方式;二是描述案例来考察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居住权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居住权这一知识点。
《民法典》第十四章对居住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定居住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居住权:
第一: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但其权能又不同于普通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只包括了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第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一是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二是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三,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且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使用的的目的,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利转让和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随之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于合肥之心城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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